摘要
"政法"的发轫实际上是关涉民主与集中相互之间权力关系逻辑的组织建构过程,由于无论是"党的领导"抑或是"人民民主"最终都只能诉诸官僚体制的组织设施而加以实践,这就容易造成官僚集权。在组织链条尤为繁复的"条块"体制下,存在大量可供集权官僚据以结党营私的组织间隙,由于在集权官僚体制中处于"承上启下"位置的"上级"具有"天高皇帝远"的"中央"所无法比拟的信息权力优势,这就使得官员对官僚体制的依附更多地体现在对直接上级的依附上。当"上下共谋"的官僚集团按照自己的需要去组织"人民民主"的实践形态时,也就必然会导致作为外部权力制衡的民主机制发生组织功能异化。由是,基于"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政法"转型的要旨应在于努力推进官僚分权与司法民主。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59-183,共25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