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约"与"组织"是对赌的两个结构面。"中国式对赌"其实是封闭公司为规避公司法股权类型法定规则而在契约法路径下采取的一种变通性"类优先股"策略。"中国式对赌"之归正,有立法论与解释论两条进路。在立法论层面,由公司法对对赌进行立法收编。在解释论层面,对赌纠纷的裁判要改形式审查为实质介入,在契约法维度实质审查对赌条款的公平性;在组织法维度兼顾对赌"股"之属性及风险收益共担原则,衡平分配对赌责任。
出处
《证券法苑》
2020年第2期214-241,共2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法总则》与公司决议制度适用对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CFX04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