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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欣泰电气案看证券律师的勤勉尽责义务 被引量:4

The Analysis of the Securities Lawyer’s Duty of Due Diligence According to Xintai Electr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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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监会对东易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及东易所对证监会的行政诉讼,均涉及证券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判断,因而引发法律界人士关注。从处罚依据来看,对《证券法》第223条进行文义解释,将律师事务所认定为"证券服务机构"应无异议,但还须关注到第223条内含的因果关系,同时应拓宽第226条第3款的适用空间。从判断标准来看,证券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判断可分为注意义务的区分、查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文件形式与实质瑕疵控制、律所层面复核四个步骤,步骤间不存在严格的顺序。从边界划分来看,由于保荐机构起牵头作用且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律所可以直接援引保荐机构资料而无须履行一般注意义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在以前为标准审计报告时律所也可直接援引,但现行审计准则下审计报告增加了诸多个性化事项段,证券律师对这些事项段中的明显瑕疵负有一般注意义务。
作者 吴凌畅
出处 《证券法苑》 2019年第2期209-230,共2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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