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证明标准的争议由来已久且至今未见缓解,争议背后存在固定性、精确化、严格性标准等认识误区。从制度整体外部与事实认定者自身内部两种视角审视,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要素、主观性内容和潜在法律政策三个维度。客观性要素主要体现在证据支持、证明结构、要件事实及其利害关涉之上;主观性内容涉及认识正当性和道德伦理对裁判者所持信念、谨慎程度的要求;潜在法律政策需要证明标准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判决错误风险。据此,证明标准的体系重塑应当明确,证明标准在性质上,具有尺度可变性与适用语境性;在功能上,具备确保案件事实准确性与实现判决错误风险合理分配双重功能;在表述上,可统一表述为“有足够支持的确信”;在尺度上,性质决定了不同案件的具体尺度难以统一,但基于不同案件利害关涉的类型划分,可相应设置多元尺度的证明标准,利害关涉相同或相近案件可适用统一尺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7-176,共20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3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