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近年来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作为仲裁申请人的投资者与作为仲裁被申请人的东道国在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时,其索赔范围已不再局限于财产上的损害,而是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投资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部分仲裁庭不仅行使了管辖权,而且在实体裁决中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但对于东道国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仲裁庭则拒绝行使管辖权,其对东道国提出仲裁反请求持否定态度。投资仲裁案件通常涉及高额赔偿,争端当事双方对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多有争议,仲裁庭应基于公平理念,在区分合法征收与非法征收的前提下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中国作为资本输入大国与资本输出大国,应善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8年第2期228-244,共17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2018年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创新“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VSJ04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