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刑事司法呈现的个案欠公正、处罚不合理现象与对刑法法益的认知偏差不无关系,对于这种法益非人本化现象,应当引以省思。哲学上的人本主义可以分为本体论和目的论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应将"人之权益"视为刑法规范理解与适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秩序型法益观本质上属于一种物本主义,背后是一种二元法益论立场,一旦脱离"人"这个"本体"和"目的",在解释罪刑规范时就会陷入形式化、机械化。在行政犯的司法认定中,应坚持人本法益观立场,在管理秩序背后寻求与人之权益相关联的、成立刑事不法的实质根据。将行政犯尤其是违反管理秩序型罪名理解为以人之相关权益为保护法益的抽象危险犯,并且允许基于不存在该危险的客观事实否定构成要件该当,可以将成立前置性行政不法却未造成危害可能的行为类型排除在刑法规制范围之外,由此便为行政规范与刑法规范划出了一道相对清晰的边界。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13-238,共26页
CUF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