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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中股东知情权行使存在问题及解决路径——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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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赋予了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原有基础上,2017年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原有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过程中仍然留有一些问题,如股东查阅特定材料的范围较小、行使主体资格未明确、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母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受限等问题。为了更好扭转股东弱势地位、方便股东行使权利,亟须允许查阅会计凭证、明确行使主体资格、设立检查人制度、构建知情权穿越制度以保障股东知情权的有效行使,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
作者 柳著巍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时代金融》 2020年第27期101-103,共3页 Time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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