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刑制罪是从刑罚角度考虑犯罪问题的理论。结果导向主义、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辩证统一原理、追问目的的法律解释学理论以及罪刑关系的符号学理论可以在法理上支撑其存在之正当性与合理性。其隐性的适用范围存在于所有刑事裁判领域,只要司法裁判者需要定罪量刑,则必然需要考虑以刑制罪理念,将其作为一个检验刑法处罚是否妥当的标准;其显性的适用范围主要存在于四个领域:罪刑设置明显失衡、罪刑设置具有模糊性、罪刑设置具有相似性以及罪刑设置具有滞后性。根据以刑制罪逻辑得出的结论必须经受规范目的与规范文义的双重检验,实现在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的前提下,达到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的追求目标。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0)成果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成果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刑法出罪机制问题研究”(15YJA820015)暨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培养资金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