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殊不起诉制度突破了我国裁量不起诉仅能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的桎梏,是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重大创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特殊不起诉制度对于解决特定复杂案件的证明难题、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和程序调节职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特殊不起诉还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之后从宽的路径,这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但《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在内容上还相当粗疏,极大地限制了特殊不起诉的可操作性。而且立法并没有明确特殊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逻辑关联,但既有资料却大多将特殊不起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捆绑”研究,将特殊不起诉局限于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理解,这也影响了特殊不起诉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