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防卫时间要件的本质及其体系性功能的分析,本文认为应当消解以正在进行为核心的防卫时间要件,代之以侵害紧迫性判断为核心的防卫时机要件。这不仅是平衡法益的内在要求,更符合正当防卫制度设置的刑事政策,还能在防卫前提、防卫时机、防卫限度之间建立以紧迫性判断为主线的前后相承、一以贯之的关系。本文认为防卫时机的选择应该从防卫人的立场展开,在综合考虑防卫行为所处犯罪环境和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互动关系基础之上,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对不法侵害紧迫性的具体判断应当符合以下标准:第一,制造了能为防卫人感受到的危险。第二,危险有即刻现实化的可能性。第三,有丧失有效防卫可能性。本文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建构了以紧迫性判断为核心的防卫时机选择,给予了防卫人更多选择的余地,以求得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在防范权利滥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防卫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