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有利于约束企业控制权的不当追求,矫正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填补公司治理漏洞,实现股东平等对待。我国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立法,呈现出从公众公司或上市公司扩张至有限公司的逆向演进轨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负面规制具有功能局限性,难以充分保护受损股东的利益,缺乏控制股东行为的正向指引。因此,我国控制股东治理应采用直接规制模式,重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引入公司股东应当善意地为公司利益而行事的理念,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诚信义务,进而彰显我国公司法改革中的东方主义姿态与文化自信。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2-23,共12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司法部2020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重点课题“《民法典》实施与商法适用的衔接”(20SFB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