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已经在全国逐步展开,且很多地方根据本地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适用范围、受理申请后的告知、审批后的实质性审查以及环评批复的撤销条件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从合法性的角度审视,它是形式上的审批制而实质上的备案制,使得我国环评制度的预防性功能的底线被突破,审批程序的缺失剥夺了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行政参与权利,且环评审批制度的改革缺乏权力机关的授权而于法无据。在现有的环评审批制与备案制的二元结构下,可考虑将环评文件审查事务前置于申请之前而减少审批中的审查时间,并将一些特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3-26,共14页
Acade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