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时期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应从倚重重刑治毒转向刑罚与没收并重。违法所得法律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不允许任何人从犯罪中获利,取缔财产的不法状态,抑制再犯的经济基础。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属性是独立的刑事实体处分。毒品犯罪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从事毒品犯罪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对《刑法》第64条的“财物”作扩大解释,着重“财”的因素,淡化“物”的因素。对于替代价额、混合财产与投资收益三种特殊形态,均应考虑违法所得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并兼顾考虑涉案民营企业的存续与产权保护。此外,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应采总额制。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证明采高度可能标准,符合我国刑事法证明标准的层次性要求;在主体、组织性、案件规模上具有专门性的案件,存在对违法所得采取概括认定的可能性,应责令行为人对涉案财产的合法来源进行合理解释,否则其将承担未能圆满解释的不利后果。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1年第1期315-352,共38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与武汉大学法学院课题“推动顺德率先高质量发展的政法工作实证研究(刑事法治部分)”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