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理想模式是实质化庭前辩护与一致性庭审辩护的有机结合。但辩护实践中,实质化的庭前辩护尚未成为主流的辩护方式,矛盾性的庭审辩护较为常见,这不符合有效辩护理论。原因在于,辩护律师的认识受限或策略考虑、当事人期望值过高以及控方强势这些“人”的因素通过特定的程序机制发挥作用,而值班律师制度、律师独立辩护权以及适用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保留完整的庭审程序规定,为这些因素的酝酿与发酵提供了制度条件。受此制约,认罪认罚案件辩护方式的转型必然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1年第1期579-592,共14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