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察"以刑制罪"的学术史,有必要重新审视否定论者的批判,重新阐释"以刑制罪"这一概念。从"以刑制罪"司法逻辑的法理基础来看,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以刑制罪"这一司法逻辑具有贯彻的必要性。在阐释和纠偏之后,对"以刑制罪"的适用对象应当遵循全面适用说的观点,即应遵守每一个案件都适用"以刑制罪"的司法逻辑。最后,针对"以刑制罪"存在的潜在危险性,可以贯彻多方法律主体"商谈"的理念,在审判过程中贯彻"听证"制度,以防止权力滥用。当"以刑制罪"的司法逻辑的适用尚不足以达到罪刑均衡的最佳社会效果时,要有节制地求助于司法解释或立法修改。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重视法律实证研究和社会调查的成果。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9年第1期347-364,共18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