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育种创新形态多为职务育种模式。职务育种中的权益分配应考虑育种人与育种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促进育种创新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职务育种的判断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且育种所得是基于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任务并为合理期待的成果。根据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职务育种中的权利归属和奖酬分配可由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的方式约定。鉴于当事人间法律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约定的内容和程序应有所限制。无约定时,适用法律的规定。为保护职务育种人合法权益,应将职务育种中的权益分配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适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程序。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5期131-147,共17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农村资源资产化及其综合监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为2662021WFQD002)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