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是何种法律属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两种冲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维权合理开支是财产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维权合理开支与损害赔偿不同。应比较两种观点的收益和成本,净收益较大的观点更优。将维权合理开支解释为财产损失,与法律文义、侵权责任体系和损害赔偿理论更契合,制度成本更低。该观点也更能实现合法来源抗辩、维权合理开支和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制度收益更大。因此,将维权合理开支解释为财产损失,整体净收益较大,是更优的观点。根据这一结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侵权人兔于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免于赔偿维权合理开支。此时,法院应允许权利人在同一诉讼中追加上游销售者或生产者为被告,由他们承担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全部赔偿,从而解决救济迟延问题。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4期160-178,共19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实证研究”(20CFX05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