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下,公共安全的价值取向与维系方式发生了变化。大数据技术的介入是国家保护义务由危险防御转向风险预防的因应之策,但同时也面临加害者与受害者的身份趋同以及行政裁量权的扩张与基本权利的限缩等问题。在公共安全与基本权利的博弈过程中,为了实现两者的动态平衡,需要构建一个普适性的规范框架,以为公共安全风险预防行为设定界限。具体而言,应当以不足禁止原则作为风险预防的下限,以过度禁止原则作为风险预防的上限,并将中间部分视为“自决空间”,原则上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数据权利。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110-116,共7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22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KYCX_1402)“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