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直接影响程序正义和实体结果,当前指定辩护的缺失与被告人强烈辩护需求之间矛盾突出。首先,应改变重监督轻救济的思维方式,明确死刑复核阶段的指定辩护权,确保律师参与的广度。其次,应加强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使律师具备有效辩护手段,强化政府责任提升律师辩护能力,保障律师参与的深度。最后,摒弃行政审批模式,在死刑复核阶段增设听证程序拓展辩护时空场域,强化律师参与程序的话语权,增进律师的参与效度。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指定辩护制度必定沿着缺失指定辩护——扩展指定辩护——强调尽职辩护——突出辩护效果的轨迹前进。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09-115,共7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中国人权研究会2020年度一般项目《监狱行刑正当程序研究》(编号:CSHRS2020-18YB)
陕西省教育厅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宽严相济视野下的未成年人诉讼制度创新及实践检讨》(编号:16JZ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