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既要依法充分保障次债务人的程序权利,又要防止次债务人借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债权人代位执行的债权范围应当限于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可以是附期限,但不应包含附条件情形。次债务人可以阻却执行的异议事由,应当限于债权实体存在异议,对自身履行能力和法律关系不同或者已经明确承认到期债权等异议,不能阻却执行。在次债务人执行异议成立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救济权益,而相应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并及时解除对第三人财产的查封措施。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9年第1期256-268,共13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