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没有份额的区分,对共有财产作出的重大处分行为需双方共同协商实施。但在实践中,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即对共同财产作出处分,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为无权处分行为,而无偿无权处分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第三方不能取得受赠财产的所有权。但在本案中,从保护公示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此时的善意第三人可取得受赠财产所有权。
出处
《师大法学》
2019年第2期181-196,共16页
ECN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