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出台企业破产法却未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司法资源承载力有限,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数量暴涨,终局性退出机制缺失,造成大量执行不能的积案。随之而来,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数据统计表明,自然人执行不能的积案形势严峻,执行不能又是客观上无可执行财产的一种状态,寻找到有效的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道路迫在眉睫。从主体维度看,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法院化解执行积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是债权人重获新生与债务人公平偿债之间利益衡平的需要;从制度维度看,个人破产制度有弥补现有参与分配制度局限的构建必要性,也有相关配套制度成熟带来的构建可行性。本文通过这两个维度的分析,得出结论,即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实现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与多方利益衡平的一种极好的思路。本文通过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区别于企业破产法,提出了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建设性意见。一方面,明确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简易程序的优先适用、移送破产前的严格审查;另一方面,从免责制度的规范、失权与限制消费制度的制定、恶意逃债的监督、免责撤销权、刑事追责几个方面重点构建了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债的规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