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实践对商业模式及经营活动提供了较高强度的保护,认为经营者互不干扰的竞争为理想的竞争,经营者之间具有不干扰的义务。本文认为此种司法实践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旨趣,会阻碍公平竞争,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活动及消费者的利益。本文试图对此种司法实践进行修正和调整,认为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自我调整能力、减少干预,综合利益衡量,降低保护商业模式或经营活动的强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对损害他人商业模式及经营活动的行为非难时,需更加谨慎。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41-59,共19页
NanKai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