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高等院校校内人员分类设计高校纪检监察体系和重点,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依据和处罚上适应集中化的国家一元监督体系。预防和惩治高校腐败的关键是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校内人员进行监督,教学科研人员则区分行使公权力或行使科研权利进行动态认定。充分发挥党纪的预防作用,建立预防为主的党内监督体系;建立惩治为主的行刑衔接机制,结合学术自由特点慎重对待犯罪数额、情节、次数,将高校教师适用职业禁止纳入"法治化"轨道,慎用、少用职业禁止进行处罚。
出处
《经济刑法》
2020年第1期215-224,共10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基金
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党风廉政建设类)《高校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项目编号16YG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