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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预算问责法律制度建构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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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引言二、预算责任形式的明确三、预算责任要件的厘定四、预算问责程序的构建五、预算问责保障机制六、结语一、引言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建立现代公共预算制度的步伐明显加快。预算监督,尤其是人大对政府的立法监督作为公共预算的精神要义,已经成为现代公共预算制度的核心价值表征。立法机构本质上是一个问责机构,其核心职能在于促使政府对立法机构进而对人民负责。①作为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对政府进行问责的重要方式,公共预算能够较为理想地解决国家治理中政府如何使用权力的基本问题。①而人大预算问责,②即追究政府未尽积极预算责任时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是落实人大立法监督权力的重要表现.
作者 沈斌
出处 《经济法学评论》 2019年第2期-,共18页 Economic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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