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能否给予出资人合法的制度激励问题是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生命力的关键。“非营利”是民非单位的基本法律定性,“禁止分配约束”是民非单位控制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要求。但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学术理论对“禁止分配约束”效力和内涵的认识并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在是否允许出资人收回本金的问题上也莫衷一是。为促进民非单位进一步发展,应当在民法典框架下通过深度剖析“禁止分配约束”和禁止分配剩余财产制度的立法目的,明确制度合理内涵。正视法律制度激励的重要作用,坚持民非单位“公益性”本色,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立法例,修订相关行政法规,允许放弃全部决策权或单一激励决定权的民非单位出资人在考核合格后获得合理限度的激励,用科学的法律激励制度激发社会资本投入民非单位的热情,丰富、优化社会公共服务资源,进而实现社会、政府和出资人三方共赢的理想效果。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22年第2期216-234,共19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法典视域下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分配的法律分析”(2021XZXSZC-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