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市场份额标准长期以来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在理论和实践中,市场份额标准在认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中出现了弱化说的倾向。这种倾向可能会增加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不确定性,影响反垄断法的准确实施。诚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需要在市场份额标准之外考虑一些新的因素,但是市场份额标准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不应被忽视,应坚守市场份额标准的基本角色定位。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平台经济特点,对市场份额标准作出适当的修正和调适,以更好服务于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准确认定。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22年第2期76-93,共18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金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大数据杀熟的反垄断规制研究”CYB21145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移动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境及对策研究”(2019XZXS-049)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科研创新项目“移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2018-RGZN-XS-SS-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