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刑事案件的分化与诉讼理念的发展,刑事协商制度在各国得到普遍重视。我国刑事诉讼中,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蕴含协商因素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通常认为,“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内核,即由控辩双方在审前阶段就量刑进行协商后达成合意,然后由法官进行审查确认。①这种控辩协商机制中,检察机关相对于被追诉方显然占据优势地位,而且立法要求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一步强化了“控辩合意”的效力,凸显了检察机关的主导权。
出处
《天津滨海法学》
2022年第1期163-182,共20页
Tianjin Binhai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