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的发展催生新就业形态的产生,在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带来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权益保障的问题。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形态不同,其具有的去劳动关系化特征使得现有法律制度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范畴存在一定不足。法律制度缺失、从业人员参保意识薄弱、平台企业责任感不强等问题是阻碍职业伤害救济的重要因素,对此应当转变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捆绑的固有观念,坚持社会保险的社会定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保,提升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维权渠道,从而形成完善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