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37条规定的定罪免刑是实现刑罚目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目前该条文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外部界限不清晰与内部关系不明确等不足,严重影响了定罪免刑应有功能之发挥。为了有效化解此难题,有必要在明确《刑法》第37条是独立定罪免刑条款的基础上,引入类型思维,以立法意图来确定“事物的本质”,并借此确定《刑法》第37条的类型轮廓,通过个案比较方法来判断能否给予待决事实以定罪免刑的法律效果,弥补概念思维与涵摄方法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引的不足。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2期249-274,共26页
Legal Method
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湖南新型犯罪形势与治理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