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接受性主要指司法裁判能够被双方当事人、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公众接受或认可的属性与程度。法律解释作为法律适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方法,需重视其可接受性。法律争点系诉讼两造关于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焦点问题,凝聚了当事人的矛盾与冲突,系法官裁判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之对象为法律争点,并且以之为指向,进行释法说理,回应当事人的诉求与矛盾,以提高法律解释结论与裁判可接受性。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陌生,裁判者在诉讼中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化解法律争点时,需以释明权以及合理的修辞方法,运用简明清晰易懂的法官语言,来完善和发挥法律解释的"说明"作用,并且以法律争点作为比较中项,进行类案类判,从而提高法律解释与裁判的可接受性,促进案件的彻底解决。
出处
《法律方法》
2021年第1期235-254,共20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20年度研究生学术研究资助项目“法官思维的法律方法论研究”(项目编号:B202002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