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公定力理论研究对象的公定力,其产生、发展至今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基于国家公权力先验优越性推定的事实上的效力;基于宪法、行政诉讼法制度推定的法律效力;为行政程序法所明确规定或判例法所确定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概念表达的并非行政行为任何一项具体的效力内容,而是对行政行为的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之效力内容的概括与统称,属于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普遍性或一般性问题的范畴。在现代社会,公定力本质上就是行政行为依法产生的形式效力,属于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法定效力"而非"推定效力"。基于公定力现象的历史考察及公定力理论的符号学分析,公定力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对其应该予以摒弃,以形式效力理论取代公定力理论。
出处
《东南法学》
2020年第2期170-190,共21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之反思、批判与重构”(项目号:19FFXB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