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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体系化观察及制度建构展望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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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用于刑事司法的合规要素,在事先合规模式中体现为单位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在事后合规模式中体现为影响刑事诉讼程序进程的事后弥补,在罪后合规模式中则表现为一种犯罪后果负担。只有在科学确立单位犯罪制度理念的基础上作体系性考量,才能对上述三种刑事合规模式的具体制度构建加以科学合理设计,有效应对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就理念根基而言,“组织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者的刑事责任,应采“三元分离、平行追责”模式;其中“组织体”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属于超越行为责任的归咎责任。据此,事先合规模式的有效实践展开,需要刑法以归咎刑事责任为基础重构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同时在程序法上明确事先合规有效性的证明要点,并以“被告方和控诉方双证明模式”分配证明责任。事后合规模式的有效运用,则需要刑法以“三元分离”为指导优化单位犯罪主体关系结构,同时在程序法上科学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罪后合规模式的有效运行,则需要以企业刑事责任制度的多层次设计理论为指导,引入“合规缓刑”制度。
作者 王志远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6-28,共1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的刑事政策现代化研究”(22AFX00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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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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