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权分离"模式下,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补偿地位并无法理障碍,土地租赁权人可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取得补偿。实践中,因农地承载村庄安置与农民生存保障功能,土地财产价值尚未充分发掘,土地承包经营权同集体所有权的征收补偿糅合,补偿规则混乱,补偿标准不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后,农地"三权分置"得以法律化表达,但其征收补偿规则尚不确知,亟待《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物权编予以明定。征收理念亟待从村庄内生存安置型向市场化财产发展型转变,突出土地经营权的重要地位和市场价值。土地经营权征收补偿规则面临嬗变:实体上,肯认土地经营权独立补偿地位,不区分权利性质,补偿项目包括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费、土地改良费,并适当突破公平补偿原则,参考租赁或物权期限、投入成本、土地市场价值及土地升值空间等,酌情补偿预期利益;程序上,区分对待债权性与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征收补偿,以衡平征收公正与效率。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9年第2期17-31,共15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