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药高价引发药企、患者与政府管控之间的复杂争议.反垄断法应否规制该高价,有美国的不干预论和欧盟的谨慎干预论两种观点.本文在分析医药行业之特有产业逻辑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反垄断法与专利法之间的冲突,论证反垄断法规制该高价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规制的边界.与一般商品和专利品不同,医药研发高度依赖资本和知识产权;高额利润对药企研发有补偿激励作用,为法定的专利权所支持.反垄断法虽然出于维护有效竞争对构成滥用的高价进行规制,但应谨慎,不能以抑制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为代价.另外,在涉及医药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界定和剥削性高价的认定方面,有特殊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0年第2期1-33,共33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澳门科技大学研究基金资助课题“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突破性创新的制度保障”(项目代码:FRG-19-006-FL)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