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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属紧急避险,车主应承担过失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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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以为,案例中所述的交警定案依据及结论似是而非,责任认定亦明显欠妥。理由如下:一、此案不属于紧急避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作者 王秋阳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2年第8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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