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政的核心是依法治国,需要严格的程序制度予以保障。宪法程序价值,由法律程序价值的主客体关系界定,亦指作为客体的宪法程序满足作为宪法程序价值主体的需要的属性。宪法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直接地规定程序性价值和直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也控制国家权利恣意行使,从而间接地保障公民权利。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12-14,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