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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与中国银行利津支行票据兑付纠纷上诉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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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澳柯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殷延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宜民,北京市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利津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城津二路。 负责人:张居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文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4期135-137,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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