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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社会救济立法述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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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社会救济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一系列社会救济法律、法令颁布实施;救济对象的界定脱却了传统的道德标准,趋向于公正、公平;救济内容以积极救济为主;救济经费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救济的顺利进行;救济方法多样,既重事后补救,尤重事前预防;国民政府设立专职社会行政机构,管理社会救济事务。在肯定民国社会法制建设取得进步同时,毋庸讳言,民国社会仍是一个非法治化的社会,人治现象相当普遍,统治者基本不受法律制约,法律具有很大虚置性,许多法律的实际效能极低。结果是法令虽多,但“法外侵扰”也多,说明法律在许多时候行同虚设。
作者 蔡勤禹
出处 《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54-5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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