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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没有修宪的修宪——评陈水扁的“3·20公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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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投法"的要害是从法律上确立台湾为"主权国家" 2003年11月28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了"公民投票法"(以下简称"公投法").虽然这个"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以国亲两党提出的版本为主体,打掉了一系列含有"台独公投"内容的蔡同荣版本以及民进党版有关"公投制宪"的条文,但在国亲两党开放投票的情形下,同时也纳入了民进党"防御性公投"条款.就其整体内容看,由于这个"法律"以立法形式把台湾作为"主权国家"固定下来,实际上是接受了陈水扁的"一边一国论",起到了没有修宪的修宪作用,使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发展两岸关系,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增加了新的障碍.
作者 刘文宗
出处 《两岸关系》 2004年第3期12-14,共3页 Relations Across Taiwan Stra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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