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明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关系人在非共犯情况下单独构成犯罪的问题,契合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同时亦为立法对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积极回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仅对该条的罪名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主体范围、客观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12-17,共6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10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结项成果
课题组主持人:郭琳
课题组成员:李建玲
岳兰
岳彩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