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各国的历史与政治发展各有其特点,但其侦查权最终都不约而同地集中在警察与检察机关手中,但是在两者的权力配置问题上,却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我们应该移植欧陆检警一体化的模式,对我国现存的流水线式的司法模式进行改造,然而从实然的角度来看,这一模式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有检警模式下司法权难以实现对行政权有效制约的弊端,司法实践中又面临巨大的改革压力。结合侦查权的性质以及我国的现实状况,合理提升司法权、律师权的分量,加大对侦查权的制约,或许更为实际与可取。
出处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3期5-9,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nity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