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大陆法系传统分类,法律常被分为公法和私法。与此相对应,权利也有公权和私权之分,传统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均属私权范畴,民法也即调整私权关系的私法。这一分类模式沿用至今,虽存在不少理论争议,但仍牢不可破。英美法系则不存在严格的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的划分,英美法系的法学家并不认为此种区分十分重要,财产权制度整体地融合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之中。在现代和当代,随着"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01年第1期215-245,共31页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