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领域的一个法律制度,它和违约责任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远远大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却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和谐社会的人本理念为立场分析了在违约责任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旨在把和谐社会的人本理念充分融入到法律中,把法律对人的关怀从物质领域扩展到精神领域,从而促进立法技术的发展。
出处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S2期198-201,共4页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