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真正现当代意义上的法理学研究,始于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过去两年,已满30年的法理学研究历史被很多法理学人所关注,他们从不同角度和深度回望30年法理学成就,反思这段法理学学术史的缺憾,甚至有学者撰文提出法理学研究的"四大缺陷论"。但是,没有做细致的申论,令人遗憾。或许其意义就在于引发新一轮的法理学研究反思的热潮。通过实证分析过去30年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及其理论,深感这种对学术发展的忧患意识是值得珍视的,它是促进法理学学科发展的动力所在。
出处
《东方法学》
2010年第5期112-122,共11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