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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息讼之术探讨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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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非讼”意识的支配下,古人认为诉讼是一种导致不安定的因素,因而千方百计予以平息。本文归纳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最惯常使用的几种息讼之术,即拖延、拒绝、感化以及设置“教唆词讼”罪。这些内容揭示了古代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的价值被曲解的基本事实。
作者 马作武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律系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98年第2期47-51,共5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Humanity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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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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