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接受继承的推定,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既未表示接受继承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法律将推定他为接受继承。根据我国新近生效的《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人未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即为推定接受继承的立法规定。接受继承的推定是为了稳定继承关系,避免由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未作任何意思表示致使继承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减少或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1期112-116,共5页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 Bimonthly for Studies in Art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