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法律语言是指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司法等实践工作中所使用的语言。不同时代的法律用语总是带有阶级的色彩,如《唐律》中所谓的“谋反”、“谋大返”、“谋叛”,国民党反动派在立法时所用的“内乱罪”、“外患罪”、“勘乱”等。然而从整个法律语言材料系统看,它并没有独立的语音系统、语法结构系统,也没有独立的词汇系统。法律语言是由交际功能分化而形成的全民语言的功能变体或支脉,法律词语的构成和句法构造受到全民共同语词法和句法的制约,但是,法律语言又有自己特有的习惯用语、句型和独特的风格,属于公文事务体的法律语言的主要风格特征是庄重性、严密性,这是由法律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语言学是研究法律语言的一门学科。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5年第1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