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通常情况下,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事业单位,当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时,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往往也有这样的情况,即他的民事权益明明受到侵犯,而他并不提起诉讼。究其原因多种多样,以常见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不敢提起诉讼,其中多数是老者、弱者,如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怕告了子女后更受虐待;一类是无力提起诉讼,其中有的是因病残,有的是因无诉讼行为能力;还有一类是不便提起诉讼,其中有的是"关系户"怕搞坏关系,因受损失的是国家或者集体,是否起诉与其个人利益无关。这样一些情况,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从司法的角度考虑。
出处
《法学研究》
1981年第4期23-26,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