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司法作为一项社会控制工程,其制度设定须达到两项基本标准,一是技术(手段)合理性,一是价值(目的)合理性。这两点即哲学上的所谓“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问题。笔者曾提出“两重结构”理论(见《现代法学》1990年第3期),侧重于“工具理性”的结构、功能分析,本文则着重就刑事司法涉及的利益结构,利益关系以及价值模式及其调整原则问题进行探讨,拟循“价值合理性”,开辟刑事诉讼研究的另一条新路。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44-49,共6页
Modern Law Science